會章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會章

版本修訂日期:2011年10月29日

定義

校友會/本會: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

務委員會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諮詢委員會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諮詢委員會委員

會員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會員
       (包括基本會員、當然會員及榮譽會員)

基本會員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基本會員

母校    :筲箕灣崇真學校

法團校董會  :筲箕灣崇真學校法團校董會

校董     :筲箕灣崇真學校法團校董會校董

校友校董   :筲箕灣崇真學校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會章:

一、會名︰
  筲箕灣崇真學校校友會
       
二、會址︰
  香港筲箕灣巴色道3號
       
三、宗旨︰
 

1.

秉承母校辦學宗旨,促進校友對母校的愛護及支持;
 

2.

維繫校友間之感情,發揚校友間互助精神。
       
四. 會員資格︰
 

1. 基本會員︰

凡曾就讀筲箕灣崇真學校,已辦理入會登記、並願意遵守會章之同學。
 

2. 當然會員︰

凡曾任或現任筲箕灣崇真學校教職員或校董。
 

3. 榮譽會員︰

凡基本或當然會員,並捐贈一千元或以上者,可成為榮譽會員。
       
五. 會費︰
  會費全免,歡迎捐贈。
       
六. 會員之權利︰
  凡校友會基本會員均有選舉及被選權,於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中動議及表決之權利,所有會員並得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 會員之義務︰
  凡本會會員均須遵守會章,遵守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決議案之義務。
       
八. 組織︰
  本會為筲箕灣崇真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之附屬團體,由會員大會、諮詢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組成。
 

1. 會員大會

  1.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基本會員組成,其職權包括︰
   

1.1.1

制定和修改章程;
   

1.1.2

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諮詢委員會校友代表委員及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1.1.3

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1.1.4

商議、推展及完善本會會務。
  1.2 召開會員大會
   

1.2.1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由應屆常務委員會召開;
   

1.2.2

會員大會須於會期前十四天通告各會員;
   

1.2.3

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
   

1.2.4

如在指定的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宣佈流會。該會議須在三十天內再次舉行,並須於七天前通告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1.3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聯署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通過認為有需要召開,方可舉行。常務委員會須於接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召開,並須於七天前通告各會員。召開會議之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
 

1.4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 決定議案時,主席不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惟解散校友會之議案則須參照本會會章第十五條之方法處理。
 

1.5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2. 諮詢委員會
 

2.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監察常務委員會之機構。
 

2.2

職權:
   

2.2.1

負責監察常務委員會是否依照本章執行一切會務。
   

2.2.2

如常務委員有瀆職行為,諮詢委員會有權暫停或罷免其委員之職務。
   

2.2.3

如常務委員會不依章辦事或嚴重抵觸或違背校友會宗旨,諮詢委員會有權立即解散應屆常務委員會。諮詢委員會須在三十天內召開校友會特別會員大會重 選常務委員,並須於七天前通告各校友會會員。召開會議之法定人數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重選的常務委員任期為當選日起至應屆常務委員的餘下任期為止。

 

2.3

諮詢委員會成員:
    由母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兩名校董(由法團校董會推薦)及兩名校友會基本會員(由校友會會員大會選出)組成。所有成員均為義務之職,由母校現任校長擔任諮詢委員會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
 

2.4

諮詢委員會校友代表委員由母校、校友會常務委員會、法團校董會推薦,經校友會會員大會選出。
 

2.5

由校友會會員大會選出之兩名諮詢委員會成員,須為21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任期兩年,連選可得連任。凡會員亦為現任母校教師或現任母校校董,則不得參選為諮詢委員會校友代表委員。
 

2.6

如諮詢委員會校友代表委員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常務委員會須在一百八十天內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2.7

諮詢委員會會議於有需要時召開。
     
  3. 常務委員會︰
 

3.1

由會員大會選出,常務委員的年齡須在18 歲或以上。
 

3.2

其職權為︰
   

3.2.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2.2

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如有需要該委員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2.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政狀況。
   

3.2.4

常務委員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一切議決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 能作實。
 

3.3

常務委員會委員人數為八至十四人,其中包括:
   

3.3.1

主席一名;
   

3.3.2

副主席一名;
   

3.3.3

財政二名;
   

3.3.4

文書一名;
   

3.3.5

聯絡一名;
   

3.3.6

公關一名;
   

3.3.7

總務一名;
   

3.3.8

委員零至六名。
 

3.4

任期
    各常務委員任期為兩年,由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可得連任。
 

3.5

各委員職權
   

3.5.1

主席  - 對外代表校友會,對內領導常務委員會處理一切事
      務。 簽署一切來往文件及主持會議。
   

3.5.2

副主席 - 須執行常務委員會之規定職務,協助主席處理會
      務。在主席因會務或其他原因離職或缺席時,由副
      主席代行主席職權至主席回任或由常務委員會依章
      委任人員填補之時為止。
   

3.5.3

財政  - 管理校友會一切財務收支,並作正確詳盡之記賬。
   

3.5.4

文書  - 負責撰寫會議紀錄、書信往來及保存會議紀錄。
   

3.5.5

聯絡  - 負責一切聯絡工作。
   

3.5.6

公關  - 主理及宣傳校友會活動。
   

3.5.7

總務  - 負責本會總務工作。
 

3.6

填補臨時空缺
    如常務委員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常務委員會須在 九十天內進行內部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常務委員會 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常務委員會可在九十天內召 開校友會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選出新任常務委員填 補有關空缺。新任的常務委員任期為當選日起至應屆常 務委員的餘下任期為止。
       
九. 選舉︰
  常務委員會每兩年改選一次,於校友會會員大會投票通過。選舉之詳細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但監票人必須為非常務委員會人士。
       
十. 財政︰
 

1.

司庫負責彙集款項,存入指定銀行。該年度的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文書及司數為本會所有銀行戶口之有效簽署人。提取款項,須經其中二名有效簽署人共同簽署及加蓋印鑑,方為有效。
 

2.

本會會款祇限於支付本會正常經費及辦理本會章宗旨內規定之各項活動,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3.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
       
十一. 校友校董選舉︰
 

1.

按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5.1(d)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一名校友校董。校友校董可協助改善學校的教育質素,充當校友與學校管理層的重要溝通橋樑及就學校重要事項參與決策。
 

2.

常務委員會須按下列程序推選及提名校友會基本會員,註冊成為校董會的校友校董。
 

3.

選舉主任
    選舉主任由一位常務委員擔任,負責統籌、安排及執行整項選舉工作,惟選舉主任不得就該次選舉參選,以示公平。
 

4.

候選人資格
   

4.1

凡年齡在21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均可參選,惟候選人必須符合校董選舉:附錄6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候選 人資格及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4.2

凡校友亦為現任母校教師則不得參選。
   

4.3

所有候選人必須在提名期間取得不少於五位校友會基本會員之有效簽署提名,方可參選。
 

5.

提名期
   

5.1

提名期不可少於十四天。
   

5.2

每位基本會員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參選。
 

6.

選舉
   

6.1

每位基本會員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6.2

選舉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6.3

選舉制度及程序須是公平及公開的情況下進行。
   

6.4

每位基本會員均可於指定日期到母校領取選票, 所有選票必須密封及於投票日或指定期間內交回母校。
   

6.5

所有收回之選票須於投票期結束後作即時公開點票,所有 會員均可到場監票。
   

6.6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成為校友校董。
   

6.6

如得票相同則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抽籤決定由誰當選。
   

6.7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 選。
 

7.

常務委員會須於選舉結束後指定限期前將選舉結果向法團 校董會報告,並按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之校友 註冊成為校友校董。
 

8.

提案程序
    校友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的提案程序必須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中所列的規定執行。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任何類別的校董均須以個人身分為母校學生的利益而行事。
 

9.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九十天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法團校董會可向香港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

 

10.

罷免
    常務委員會如認為校友校董不宜繼續代表校友會擔任校董,須按本會章第十三項「處分」辦理,於決議獲得通過後向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其校友校董註冊。
 

11.

任期
    任期兩年,連選可得連任,最多連任一屆。任期為雙數年的九月一日起至下一個雙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任期或為應屆校友校董餘下任期為止。
     
十二. 修改會章︰
 

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須經常務委員會於校友會會 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本會會章的修訂經 校友會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即生效。
 

2.

惟有關校友會宗旨或諮詢委員會之修訂包括職權、成 員及任期等,須得到諮詢委員會認可後,才可提交校 友會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
     
十三. 處分:
 

1.

本會任何委員(包括校友代表諮詢委員、常務委員、校友校董)或會員如有失職、不忠或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經證明屬實,並獲得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常務委員會有權按其所犯的輕重,予以口頭或書面警告、暫停或撤銷其委員之職務、革除其會員會籍等處分。
   

1.1.

違反會章﹔
   

1.2.

拒絕執行或不服從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案者;
   

1.3.

擅用、冒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聲譽者;
   

1.4.

損害本會權益之行為﹔
   

1.5.

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
 

2.

凡經常務委員會暫停或撤銷其委員之職務或革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向諮詢委員會上訴,以作最後裁決。
 

3.

已被罷免委員(包括校友代表諮詢委員、常務委員、校友校董),不能再參與任何校友會公職。
     
十四. 退會:
 

1.

校友會會員可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退會申請。經 接納後,其會籍將被註銷。
 

2.

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及 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
     
十五. 解散:
 

1.

本會如須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校友會會員大會或校 友會特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份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
 

2.

本會資產如有剩餘,全數捐贈母校。
     

- 會章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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